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1——1324、1331、1332、1341、1401、1411、1421、1501、1502、1511、1521、1601、1602号
发布日期:2006-03-10 访问次数: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估计的审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本准则不适用于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估计,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相应概念一致。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应当对其作出的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负责。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价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披露是否充分,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五条 会计估计通常是被审计单位在不确定情况下作出的,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确定会计估计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属于特别风险。 第二章 针对会计估计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特定环境下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并在必要时是否得以充分披露。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包括对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程序和方法(包括相关控制活动,下同)的了解,有助于识别和评估会计估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七条 在审计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审计程序: (一)复核和测试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 (二)运用独立估计与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进行比较; (三)复核能够证实会计估计合理性的期后事项。 第三章 复核和测试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 第八条 在复核和测试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审计程序: (一)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考虑会计估计依据的假设; (二)测试会计估计的计算过程; (三)如有可能,将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四)考虑管理层对会计估计的批准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相关性。 当利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核对该信息是否与会计信息系统处理的数据相一致。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与会计估计相关的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恰当的分析,并将其作为确定会计估计的合理基础。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在作出会计估计时使用的主要假设是否具有合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在评价特定会计估计依据的假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根据以前期间的实际结果,判断这些假设是否合理; (二)这些假设是否与其他会计估计依据的假设一致; (三)这些假设是否与管理层合理可行的计划一致。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主观的、容易引起重大错报的或对情况变化敏感的假设。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特殊技术的复杂会计估计过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了解的被审计单位以前期间的财务成果、所处行业的惯例以及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未来计划,复核管理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使用的会计估计公式的持续适当性。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计算过程实施审计程序。 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该风险受会计估计计算的复杂性的影响; (二)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会计估计程序和方法的了解与评价; (三)会计估计在财务报表中的重要性。 第十七条 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获取有关会计估计程序和方法总体可靠性的审计证据; (二)考虑是否需要调整会计估计公式; (三)评价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是否已经量化,如有必要,是否已作适当调整或披露。 第十八条 重要的会计估计通常需要取得管理层的复核和批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复核和批准是否由适当层次的管理层执行,并在支持作出会计估计的书面文件中留下证据。 第四章 运用独立估计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自行作出独立估计或从其他渠道获取独立估计,并与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进行比较。 当运用独立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独立估计依据的数据、假设和使用的公式,并针对计算过程实施审计程序。 第五章 复核期后事项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审计完成之前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可能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估计提供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对这些交易或事项的复核可能减少甚至取代对管理层形成会计估计过程的复核和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或取代在评估会计估计合理性时运用的独立估计。 第六章 评价审计程序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对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会计估计是否与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相一致作出最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影响作出会计估计时使用的假设和数据的重大期后交易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如果依据审计证据得出的估计结果与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估计金额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调整该项差异。 如果认为该项差异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予以调整。如果管理层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该项差异视为一项错报,并连同所有其他错报一并考虑,以评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重大。 第二十四条 如果认为被接受的各项差异合理但均偏向一个方向,以致各项差异的累积数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整体上评价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条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作出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以及相关控制活动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关控制活动,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六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关控制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从事公允价值计量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信息技术在计量过程中的作用; (三)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账户或交易的类型; (四)依赖服务机构提供公允价值计量或支持计量数据的范围; (五)在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时,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六)在确定公允价值时,管理层作出的重大假设; (七)支持管理层作出假设的记录; (八)在形成和运用假设以及监控假设的变化时,管理层采用的方法; (九)估值模型及相关信息系统的更改控制和安全性程序的完整性; (十)对估值模型中使用数据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的控制。 第七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关控制活动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和评估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八条 当确定与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允价值计量通常涉及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可能影响能够实施的控制活动的性质,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考虑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第三章 评价公允价值计量的适当性和披露的充分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了解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行业情况以及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评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适当,对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重大不确定性的披露是否充分。 第十二条 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与规定的方法一致。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和披露,应当以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假定为前提。 如果某项资产和负债不存在活跃的市价,且其他合理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也明显不适用或无法实施,该项假定可能不成立。当管理层确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假定不成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支持管理层作出这项决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确定该事项是否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如果管理层采取特定措施的意图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就管理层的意图获取审计证据,并考虑管理层实施该意图的能力。 第十五条 针对管理层意图获取审计证据的范围属于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向管理层询问,并通过下列方式对管理层的答复予以印证: (一)考虑管理层以前所述的对于资产和负债的意图的实际实施情况; (二)复核包括预算、会议纪要等在内的书面计划和其他文件记录; (三)考虑管理层选择特定措施的理由; (四)考虑管理层在既定经济环境下实施特定措施的能力。 第十六条 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或者对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未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计量方法。 第十七条 在评价特定情况下采用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如果被审计单位从可供选择的方法中选用某一估值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与管理层讨论,了解其选择该估值方法的理由,并考虑下列事项: (一)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了选用估值方法的标准,管理层是否充分评价和恰当运用这些标准,以支持其选用的方法; (二)根据被估值资产或负债的性质以及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适当; (三)根据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行业状况和所处的环境,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适当。 第十八条 管理层可能已经确定不同的估值方法将导致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存在重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在确定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时如何调查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否得到一贯运用。 第二十条 如果管理层选定了某种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是否得到一贯运用。如果得到一贯运用,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和情况可能发生的变化,或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要求的变更,以确定这种一贯性的运用是否仍然适当。 如果管理层变更了估值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是否能够充分说明变更后的估值方法提供了更为适当的计量基础,或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或其所处环境的变化能够支持其变更估值方法。 第四章 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如果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专家的工作能够满足审计的需要,并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对公允价值定义的理解和确定公允价值拟使用的方法,是否与管理层的理解和方法一致,是否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专家使用的重大假设和估值方法,并基于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考虑这些假设和估值方法是否适当、完整和合理。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工作的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第五章 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的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可能相对简单,也可能非常复杂,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在性质、时间和范围上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一)测试管理层的重大假设、估值模型和基础数据; (二)对公允价值进行独立估值,以印证其计量是否适当; (三)考虑期后事项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影响。 第二节 测试管理层的重大假设、估值模型和基础数据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确定公允价值过程的可靠性的了解,是支持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重要因素,并影响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在针对管理层确定公允价值过程的可靠性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因素: (一)管理层使用的假设是否合理; (二)当使用模型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模型是否适当; (三)管理层是否使用了在当时能够合理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考虑管理层以前期间使用的估值技术和假设,并将前期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与本期可取得的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可能获取有关管理层公允价值计量过程可靠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和实际结果的差异是否源于经济环境的变化。 第三十条 如果认为存在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个别和整体的角度评价管理层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所使用的重大假设,以确定这些假设是否为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供了合理基础。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估值方法依据的重大假设,并评估假设是否合理。只有当假设具有相关性、可靠性、中立性、可理解性和完整性时,才能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提供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支持管理层假设的审计证据的来源及其可靠性,包括根据历史信息考虑这些假设,并评估这些假设是否以被审计单位有能力执行的计划为基础。 第三十三条 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针对管理层假设实施审计程序的目的不是为了对假设本身发表意见,而是为了评价这些假设是否对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合理基础。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需要运用判断识别对公允价值计量有重大影响的假设,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这些重大假设。 重大假设通常涉及可能对公允价值计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项: (一)对数量、性质的变化或不确定性敏感的事项; (二)易于误用和易受偏见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公允价值估值对重大假设(包括可能影响价值的市场状况)变化的敏感度。在适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使用敏感性分析等技术,以识别特别敏感的假设。 当管理层拒绝进行分析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进行独立分析。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不确定性或缺乏客观数据是否可能导致无法合理估计公允价值。 第三十七条 在考虑假设是否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合理基础时,注册会计师既要将这些假设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也要对每一假设单独考虑。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假设从个别和整体上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并与下列事项保持一致: (一)总体经济环境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计划; (三)适当的情况下,前期使用的假设; (四)当前仍然适用的被审计单位以往的经验或状况; (五)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事项,如管理层作出其他会计估计所运用的假设; (六)与现金流量相关的风险,包括现金流量的潜在变化及其对折现率的影响。 如果假设反映了管理层的意图和实施特定措施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假设与被审计单位的计划和以往经验是否一致。 第三十九条 历史信息可能无法反映未来的状况或事项。如果管理层在形成假设时依赖了历史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能够依赖这些信息。 第四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使用估值模型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该估值模型,并评价该模型是否恰当以及使用的假设是否合理。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形成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数据实施审计程序,评价公允价值计量所依据的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和相关,以及公允价值是否依据这些数据和管理层的假设予以适当计量。 第三节 对公允价值进行独立估值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对公允价值进行独立估值,以印证被审计单位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 如果运用管理层的假设进行独立估值,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评价管理层的假设。 注册会计师也可另行设定假设,而不使用管理层的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仍应了解管理层的假设,据此确定另行设定的估值模型是否已考虑管理层估值模型所含的重要变量,并与管理层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进行比较及评价重大差异。 第四十三条 在对公允价值进行独立估值时,注册会计师仍应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形成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数据实施审计程序。 第四节 考虑期后事项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期后事项对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表期末存在的一些情况在财务报表期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期后的公允价值信息可能仅反映期后发生的事项,而不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当评估与这些期后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评价审计程序实施的结果 第四十六条 在最终评估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及其与执行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一致性。 第七章 管理层声明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重大假设的合理性获取管理层的书面声明,包括这些假设是否恰当地反映管理层针对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而采取特定措施的意图和能力。 第四十八条 管理层的声明取决于公允价值的性质、重要性和复杂性,通常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理层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下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包括相关的假设)的适当性及运用这些方法的一贯性; (二)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了运用公允价值的假定时,管理层确定该项假定不成立的理由; (三)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下,公允价值披露的完整性和适当性; (四)期后事项是否要求对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予以调整。 第八章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四十九条 某些公允价值的计量通常涉及不确定性,由此产生的特别风险对财务报表的潜在影响可能为治理层所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相应概念一致。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就管理层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识别、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条 管理层有责任识别、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可能导致与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有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交易和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的存在和披露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由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的所有已知关联方名称的信息,并针对信息的完整性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复核以前年度工作底稿,确认已识别的关联方名称; (二)复核被审计单位识别关联方的程序; (三)询问治理层和关键管理人员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四)复核投资者记录以确定主要投资者的名称;在适当情况下,从股权登记机构获取主要投资者的名单; (五)查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记录; (六)询问其他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所知悉的其他关联方; (七)复核被审计单位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信息。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被审计单位对关联方关系的披露是否充分。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由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并对其他重要的关联方交易保持警惕。 第十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关联方交易授权和记录相关的控制活动的适当性。 第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显得异常的交易保持警惕,考虑是否存在以前尚未识别出的关联方。 这些交易主要包括: (一)价格、利率、担保和付款等条件异常的交易; (二)商业理由明显不合乎逻辑的交易; (三)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交易; (四)处理方式异常的交易; (五)与某些顾客或供货商进行的大量或重大交易; (六)未予记录的交易。 第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下列审计程序可能识别出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一)执行交易和余额的细节测试; (二)查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纪要; (三)复核大额或异常的交易、账户余额的会计记录,特别关注接近报告期末或在报告期末确认的交易; (四)复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询证函回函以及来自银行的询证函回函,以发现担保关系和其他关联方交易; (五)复核投资交易。 第四章 检查已识别的关联方交易 第十三条 在检查已识别的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这些交易是否已得到恰当记录和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可能导致与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证据有限,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向关联方函证交易的条件和金额; (二)检查关联方拥有的信息; (三)向与交易相关的人员和机构(如银行、律师、担保人或代理商等)函证或与之讨论相关信息。 第五章 管理层声明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一)提供的关于识别关联方信息的完整性; (二)在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充分性。 第六章 审计结论和报告 第十六条 如果无法就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虑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 第四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其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第二章 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条 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六条 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涉及在特定时点对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作出判断,这些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财务、经营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某些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经营风险,这些事项或情况单独或连同其他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主要包括: (一)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无法偿还即将到期且难以展期的借款; (三)无法继续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四)存在大额的逾期未缴税金; (五)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 (六)过度依赖短期借款筹资; (七)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 (八)难以获得开发必要新产品或进行必要投资所需资金; (九)资不抵债; (十)营运资金出现负数; (十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十二)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 (十三)重要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且未进行处理; (十四)存在大量长期未作处理的不良资产; (十五)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经营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主要包括: (一)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无人替代; (二)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失去主要市场、特许权或主要供应商; (四)人力资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在其他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主要包括: (一)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 (二)异常原因导致停工、停产; (三)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期限即将到期且无意继续经营; (五)投资者未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严重损失。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考虑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并考虑是否存在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有关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第四章 计划审计工作与实施风险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第十三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始终关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如果识别出这些事项或情况,除实施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其是否影响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四条 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关的事项或情况,以便及时与管理层讨论并复核其针对已识别的持续经营问题制定的应对计划。 第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已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该初步评估,以确定管理层是否识别出本准则第八条至第十条所述的事项或情况,并复核管理层提出的应对计划。 第十六条 如果管理层没有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理由,询问是否存在本准则第八条至第十条所述的事项或情况,并提请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识别出的事项或情况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及其对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第五章 评价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 第十八条 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是注册会计师考虑持续经营假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涵盖的期间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如果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涵盖的期间少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的十二个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将其延伸至自资产负债表日起的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 在评价管理层作出的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作出评估的过程、依据的假设以及应对计划。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作出的评估是否已考虑所有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具有良好的盈利记录并很容易获得外部资金支持,管理层可能无需详细分析就能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需实施详细的审计程序,就可对管理层作出评估的适当性得出结论。 第六章 超出管理层评估期间的事项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是否知悉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可能存在管理层现已知悉的、在评估期间以后将会发生的事项或情况,这些事项或情况可能对注册会计师考虑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考虑超出管理层评估期间的事项或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这些事项或情况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如果影响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提请管理层确定这些事项或情况对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潜在影响。 第二十五条 除实施询问程序外,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设计其他审计程序,以测试是否存在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七章 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当识别出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复核管理层依据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结果提出的应对计划; (二)通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包括考虑管理层提出的应对计划和其他缓解措施的效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是否存在与此类事项或情况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三)向管理层获取有关应对计划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的应对计划,包括是否准备变卖资产、借款或债务重组、削减或延缓开支以及获得新的投资等。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对管理层作出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后发生的事实或可获得的信息予以考虑。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管理层提出的应对计划是否可行,以及应对计划的结果是否能够改善持续经营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的相关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与管理层分析和讨论现金流量预测、盈利预测以及其他相关预测; (二)与管理层分析和讨论最近的中期财务报表; (三)复核债券和借款协议条款并确定是否存在违约情况; (四)阅读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以及相关委员会会议有关财务困境的记录; (五)向被审计单位的律师询问是否存在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诉讼或索赔,并向其询问管理层对诉讼或索赔结果及其财务影响的估计是否合理; (六)确认财务支持协议的存在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提供财务支持的关联方或第三方的财务能力作出评价; (七)考虑被审计单位准备如何处理尚未履行的客户订单; (八)复核期后事项并考虑其是否可能改善或影响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十九条 如果现金流量分析对考虑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考虑被审计单位生成相关信息的信息系统的可靠性; (二)考虑管理层作出现金流量预测所依赖的假设是否存在充分的依据; (三)将最近若干期间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四)将本期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与截至目前的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第八章 审计结论与报告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确定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三十一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提出的应对计划; (二)财务报表是否已清楚指明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第三十二条 如果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的披露。 在极端情况下,如同时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不是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第三十三条 如果财务报表未能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具体提及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财务报表未对该事实作出披露。 第三十四条 如果判断被审计单位将不能持续经营,但财务报表仍然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认为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当,选用了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补充的审计程序。 如果认为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 第三十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本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或第二十四条所述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或将评估期间延伸至自资产负债表日起的十二个月。 如果管理层拒绝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如果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严重拖延对财务报表的签署或批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拖延签署或批准的原因。 当拖延原因涉及与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有关的事项或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有必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以及是否存在本准则第三十条所述的重大不确定性。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首次接受委托时对财务报表中期初余额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首次接受委托,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首次接受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本准则所称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 第四条 对首次接受委托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 (一)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二)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三)被审计单位一贯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或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包括披露,下同)。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五条 在确定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运用的会计政策; (二)上期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如果经过审计,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审计报告; (三)账户的性质和本期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期初余额对于本期财务报表的重要程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期初余额是否反映上期运用恰当会计政策的结果,以及这些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 当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变更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列报是否恰当。 第七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 第九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在实施本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后对期初余额不能得出满意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审计程序。 第十条 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对于存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向第三方函证期初余额,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三章 审计结论和报告 第十二条 如果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后无法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如果期初余额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管理层;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提请管理层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如果错报的影响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如果与期初余额相关的会计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贯运用,并且会计政策的变更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审计报告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如果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仍然相关和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期后事项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 下列两类期后事项可能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二章 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是否均已得到识别。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尽量在接近审计报告日时,实施旨在识别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事项的审计程序。这些程序包括: (一)复核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建立的用于确保识别期后事项的程序; (二)查阅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举行的会议的纪要,并在不能获取会议纪要时询问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查阅最近的中期财务报表;如认为必要和适当,还应当查阅预算、现金流量预测及其他相关管理报告; (四)向被审计单位律师或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和索赔事项; (五)向管理层询问是否发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 第七条 在向管理层询问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时,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根据初步或尚无定论的数据作出会计处理的项目的现状; (二)是否发生新的担保、借款或承诺; (三)是否出售或购进资产,或者计划出售或购进资产; (四)是否已发行或计划发行新的股票或债券,是否已签订或计划签订合并或清算协议; (五)资产是否被政府征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 (六)在风险领域和或有事项方面是否有新进展; (七)是否已作出或考虑作出异常的会计调整; (八)是否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会计政策适当性的事项。 第八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等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并考虑是否需要向其告知计划的审计报告日。 第九条 如果知悉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 第十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针对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查询。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期间,管理层有责任告知注册会计师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报出日,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 第十一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如果知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讨论,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第十二条 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新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的日期。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本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 第十三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管理层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尚未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管理层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已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治理层不要将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向第三方报出。 如果财务报表仍被报出,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采取的措施取决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征询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 第十五条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作出查询。 第十六条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如果知悉在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讨论,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第十七条 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 新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的日期。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本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 第十九条 如果管理层既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又没有在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修改的情况下修改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并将拟采取的措施通知治理层;采取的措施取决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征询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如果临近公布下一期财务报表,且能够在下一期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仍有必要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财务报表,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考虑 第二十一条 当被审计单位公开发行证券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有关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对期后事项的特殊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和使用管理层声明,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获取适当声明。 第二章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责任的认可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管理层认可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的责任,并且已批准财务报表。 在获取此类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查阅治理层相关会议纪要、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或已签署的财务报表副本。 第三章 将管理层声明作为审计证据 第五条 如果合理预期不存在其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管理层对其口头声明的书面确认可以减少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之间产生误解的可能性。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要求管理层提供的书面声明可仅限于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将对声明事项重要性的理解告知管理层。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一)管理层认可其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以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的责任; (二)管理层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考虑,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 未更正错报项目的概要应当包含在书面声明中或附于书面声明后。 第八条 当管理层声明的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佐证证据; (二)评价管理层声明是否合理并与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包括其他声明)一致; (三)考虑作出声明的人员是否熟知所声明的事项。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应以管理层声明替代能够合理预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 如果不能获取对财务报表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这些证据预期是可以获取的,即使已收到管理层就这些事项作出的声明,注册会计师仍应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第十条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除通过询问外,预期不能获取其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 如果管理层的某项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矛盾,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这种情况。必要时,重新考虑管理层作出的其他声明的可靠性。 第四章 对管理层声明的记录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作为审计证据,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管理层声明包括书面声明和口头声明。书面声明作为审计证据通常比口头声明可靠。 书面声明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管理层声明书; (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列示其对管理层声明的理解并经管理层确认的函; (三)董事会及类似机构的相关会议纪要,或已签署的财务报表副本。 第十四条 当要求管理层提供声明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将声明书径送注册会计师本人。声明书应当包括要求列明的信息,标明适当的日期并经签署。 第十五条 管理层声明书标明的日期通常与审计报告日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也可能在审计过程中或审计报告日后就某些交易或事项获取单独的声明书。 第十六条 管理层声明书通常由管理层中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财务负主要责任的人员签署。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向管理层中的其他人员获取管理层声明书。 第五章 管理层拒绝提供声明时的措施 第十七条 如果管理层拒绝提供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管理层其他声明的可靠性,并考虑管理层拒绝提供声明是否可能对审计报告产生其他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联合审计; (二)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不重要; (三)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 当多个本身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累计起来变得重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本准则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主审注册会计师,是指当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含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时,负责对该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除主审注册会计师以外的,负责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出具审计报告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组成部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分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其财务信息包含在由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中。 第四条 当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将如何影响审计。 第二章 接受委托担任主审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工作的参与程度是否足以担当主审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部分的重要性; (二)主审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业务的了解程度; (三)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对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实施本准则规定的追加程序,使得主审注册会计师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对组成部分的审计。 第三章 主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 第六条 当计划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他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体业务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否满足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要。 第八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其他注册会计师获取书面声明: (一)其他注册会计师遵守与被审计单位和组成部分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遵守会计、审计等有关规定和编制报告的要求。 第九条 如果拟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报告,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的初始计划阶段对双方的配合作出充分安排,并将有关重要事项告知其他注册会计师,包括需要特别考虑的审计领域、识别被审计单位与组成部分之间交易的审计程序以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等。 第十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讨论其运用的审计程序,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的书面摘要,或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遵守了适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不实施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得出的重大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和组成部分管理层讨论影响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审计结论或其他事项,并考虑是否对组成部分的会计记录或财务信息实施追加程序。此类程序可视具体情况由主审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 第十四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组成部分对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程度、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名称,以及所得出的组成部分不重要的结论。 主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时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结论。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之间的配合 第十五条 在知悉主审注册会计师拟利用其工作后,其他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主审注册会计师配合。 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应当告知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主审注册会计师注意到可能影响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事项,应当告知其他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 出具审计报告的考虑 第十六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十七条 如果主审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且无法对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充分的追加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或拟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对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虑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本准则提及的审计程序仅适用于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审计活动,不涉及内部审计人员协助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情况。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活动及其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影响。 第五条 虽然注册会计师对发表审计意见以及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独自承担责任,但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部分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目标因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和管理层需求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 内部审计通常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活动: (一)监督内部控制; (二)检查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四)评价对法律法规、其他外部要求以及管理层政策、指示和其他内部要求的遵守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关系 第七条 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用以实现各自目标的某些手段通常是相似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方面是否有助于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为利用内部审计工作而减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独立作出职业判断,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 了解与初步评估内部审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内部审计工作,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十条 有效的内部审计通常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并缩小实施审计程序的范围,但不能完全取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内部审计活动后,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内部审计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没有任何作用。 第十一条 当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相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审计的职能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评估结果,确定在实施风险评估以及修改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是否利用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 在了解内部审计并对其进行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重要因素: (一)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及其对客观性的影响; (二)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有的职业关注。 第五章 沟通和协调 第十四条 当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并尽早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讨论。 第十五条 如果内部审计工作是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程序性质、时间和范围时考虑的一项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预先就下列事项与内部审计人员协调: (一)审计工作的时间; (二)审计覆盖的范围; (三)重要性水平; (四)拟确定的选取样本的方法; (五)对已实施工作的记录; (六)复核与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相关的内部审计报告,并了解所有引起内部审计人员关注、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重大事项。 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将所有可能影响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告知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章 评价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 第十七条 如果拟利用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并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是否能够满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要。 第十八条 在评价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考虑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和相关方案的适当性,以及对内部审计的评估是否仍然适当: (一)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由经过充分技术培训且精通业务的人员担任,助理人员的工作是否得到适当的监督、复核和记录; (二)内部审计是否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 (三)内部审计结论是否恰当,内部审计报告是否与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一致; (四)内部审计发现的例外或异常事项是否得以适当解决。 第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对下列因素的判断: (一)相关领域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估; (三)对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的评价。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检查内部审计人员已检查的项目; (二)检查其他类似项目; (三)观察内部审计程序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一)对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的评价; (二)对内部审计工作所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的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的某一特定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 专家可以是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也可以是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在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可以满足审计的需要。 第二章 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五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及针对评估的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会同被审计单位或独立获取专家的报告、意见、估价和说明等形式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主要包括: (一)对特定资产的估价; (二)对资产的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 (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五)涉及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在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项目组成员对所涉及事项具有的知识和经验; (二)根据所涉及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和重要性确定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预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章 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 第七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包括考虑: (一)专家是否具有适当职业团体授予的专业资格或执业许可证,或是适当职业团体的会员; (二)在注册会计师寻求审计证据的领域中,专家的经验和声望。 当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招聘和培训系统确定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而不必就每一项审计业务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客观性。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专家的客观性受到损害的风险将会增加: (一)专家受雇于被审计单位; (二)专家在其他方面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经济上依赖于被审计单位或投资于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 如果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或客观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利用其他专家获取审计证据。 第四章 专家的工作范围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范围可以满足审计的需要。 如果专家受雇于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对专家的职责范围作出规定的书面文件,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该书面文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二)对专家报告所涵盖的特定事项的概述; (三)专家工作的预定用途,包括可能向第三方告知专家的身份和参与程度; (四)专家接触适当记录和文件的范围; (五)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关系的说明; (六)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七)专家拟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与以前期间的一致性。 如果书面文件中未明确说明上述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与专家沟通,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项目组讨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时,是否邀请专家参与讨论。 第五章 评价专家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将专家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工作的适当性,包括评价专家工作结果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得到适当的反映或支持相关认定,以及考虑下列因素: (一)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 (二)专家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与以前期间的一致性; (三)专家工作的结果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是否相符。 第十三条 在考虑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询问专家为确信原始数据是否相关和可靠而实施的程序; (二)复核或测试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对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合理性及其运用负责。 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与专家同等的专业技能,对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提出异议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并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考虑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是否适当和合理。 第十五条 如果专家工作结果未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专家工作结果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被审计单位和专家讨论; (二)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包括聘请其他专家; (三)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章 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 第十六条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 第十七条 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专家的同意。如果专家不同意而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提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征询法律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财务报表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已审计的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后。 第二章 审计意见的形成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七条 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八条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二)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三)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四)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九条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 (二)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 (三)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第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六)审计意见段;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财务报表已经过审计,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 (二)提及财务报表附注; (三)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第十四条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一)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三)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二)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三)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如果接受委托,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省略本条第(二)项中“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术语。 第十六条 审计意见段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财务报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财务报表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术语。 第十八条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标准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审 计 报 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ABC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盖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二○×二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的对重大事项予以强调的段落。 强调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 (二)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六条 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第七条 当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赖于未来行动或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项。 第八条 除本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以及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三章 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如果认为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的或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方面存在分歧; (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第十一条 如果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除……的影响外”等术语。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提及这一情况。 第十二条 如果认为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重大影响”、“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等术语。 第十三条 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删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并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上述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等术语。 第十四条 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之后、审计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审计报告的说明段是指审计报告中位于审计意见段之前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理由的段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1.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 计 报 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ABC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所述,ABC公司在20×1年发生亏损×万元,在20×1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高于资产总额×万元。ABC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充分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其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盖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二○×二年×月×日 2.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审 计 报 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除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万元,占资产总额的×%.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除了前段所述未能实施函证可能产生的影响外,ABC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盖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二○×二年×月×日 3.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 计 报 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所述,AB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ABC公司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将减少×万元,净利润将减少×万元,从而导致ABC公司由盈利×万元变为亏损×万元。 四、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ABC公司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盖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二○×二年×月×日 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 计 报 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ABC公司未对20×1年12月31日的存货进行盘点,金额为×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0%.我们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对期末存货的数量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意见 由于上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ABC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盖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二○×二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对比较数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比较数据,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上期对应数和相关披露。比较数据本身不构成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当与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联系起来阅读。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简要财务报表的情形。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比较数据的编制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针对比较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明显小于针对本期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通常限于评价比较数据是否正确列报和适当分类。 在执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 (一)比较数据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期数据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充分披露; (二)比较数据与上期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和相关披露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充分披露。 第六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比较数据是否符合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七条 在实施本期审计时,如果注意到比较数据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三章 报 告 第八条 由于审计意见是针对包括比较数据在内的本期财务报表整体发表的,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需在审计报告中特别提及比较数据。 只有出现本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四条所述的情形,注册会计师才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比较数据。 第九条 如果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仍未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分下列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未解决的事项导致对本期数据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比较数据和本期数据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二)如果未解决的事项不导致对本期数据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比较数据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条 当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已经解决,并已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处理,注册会计师针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通常不再提及该事项。 如果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但对本期仍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这一情况。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注意到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规定,并区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更正,并已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比较数据与更正的财务报表是否一致; (二)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且比较数据未经恰当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比较数据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三)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比较数据已在本期财务报表中恰当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这一情况。 第四章 对新任注册会计师的补充要求 第十二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的规定对本期期初余额实施审计程序,不得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但这种说明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针对本期期初余额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的责任。 第十四条 如果识别出比较数据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比较数据。如果管理层拒绝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虑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其他信息,以识别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不一致。 第二章 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其他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惯例,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包含的除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治理层的经营报告; (二)财务数据摘要; (三)就业数据; (四)计划的资本性支出; (五)财务比率;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七)择要列示的季度数据。 第五条 无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其他信息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都应当考虑其他信息,以防止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受到损害。 第六条 如果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某些其他信息实施特别的程序,当这些其他信息存在遗漏或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在审计报告中提及该事项。 第七条 如果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其他信息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取决于业务的性质、法律法规和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出适当安排,以便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其他信息。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前无法获取所有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但没有专门责任确定其他信息是否得到适当陈述。 第三章 重大不一致 第十条 重大不一致是指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相矛盾。重大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根据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产生怀疑,甚至对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产生怀疑。 第十一条 如果在阅读其他信息时发现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修改。 第十二条 如果需要修改已审计财务报表而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该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 其他措施取决于具体情况、不一致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包括不出具审计报告或解除业务约定;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征询法律意见。 第四章 对事实的重大错报 第十四条 在阅读其他信息以发现重大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会注意到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 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是指在其他信息中,对与已审计财务报表所反映事项不相关的重要信息作出了不正确的表述或列报。 第十五条 如果注意到其他信息可能含有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 第十六条 如果仍然认为其他信息可能含有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征询法律顾问等第三方的意见,并考虑收到的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其他信息中存在对事实的重大错报而管理层拒绝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进一步措施。 进一步措施包括向治理层书面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关注,以及征询法律意见。 第五章 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当在审计报告日前无法获取所有其他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尽早阅读其他信息以识别重大不一致。 第十九条 如果在阅读其他信息时发现重大不一致或注意到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修改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当需要修改已审计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当需要修改其他信息且被审计单位同意修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可能包括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其他信息的人士了解所作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当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管理层拒绝修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进一步措施。 进一步措施包括向治理层书面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关注,以及征询法律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 (三)合同的遵守情况; (四)简要财务报表。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和评价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和由此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晰地表达审计意见。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业务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业务性质、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清楚了解所审计信息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为了避免审计报告被用于非预定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第六条 除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外,对其他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审计意见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八)报告日期。 第七条 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所审计的财务信息; (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八条 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依据的审计准则; (二)注册会计师已实施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意见段应当清楚地说明对财务信息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十条 如果委托人要求按照指定格式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指定格式报告的实质要求及措辞。必要时,应当修改指定格式报告的措辞,或另附一份报告,以符合本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如果所审计的信息基于某项合同的条款,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在编制信息时是否已对所依据的合同作出重要解释。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合同作出的重要解释是否已在财务信息中得到清晰的披露,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信息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这些解释的描述。 第三章 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特殊基础通常包括下列基础: (一)计税基础; (二)收付实现制基础; (三)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 第十四条 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指明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或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编制基础作出的说明。 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指定的特殊基础编制。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财务报表的标题或附注是否清楚表明,该财务报表并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如果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未能冠以适当的标题,或特殊基础未得到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的要求对财务报表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这种类型的业务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业务予以承接,也可以连同财务报表审计一起承接。 第十七条 在确定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相互关联,且可能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务报表项目。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的角度考虑重要性概念。 第十九条 为避免信息使用者误认为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整套财务报表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委托人不应将整套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后。 第二十条 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编制基础,或提及规定编制基础的协议。 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是否按照指定的编制基础编制。 第二十一条 如果已对整套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只有在组成部分并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对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章 对合同的遵守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合同的遵守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只有当合同遵守情况的总体方面与会计和财务事项相关,且在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范围内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业务。 如果该业务的某些方面超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合同的特定条款。 第六章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为了满足某些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情况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可能依据年度已审计财务报表编制一份简要财务报表。 只有对简要财务报表所依据的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才可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简要财务报表应当冠以适当的标题,以指明其所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简要财务报表并未包含年度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所有信息。注册会计师在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不应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术语。 第二十八条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指出简要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四)提及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日期和意见类型; (五)审计意见段; (六)强调事项段;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意见段应当说明,简要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其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一致。 如果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使对简要财务报表的编制表示满意,注册会计师仍应在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指出,简要财务报表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已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应当指出,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工作的范围,简要财务报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或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本准则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减轻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验资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一)委托目的; (二)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审验范围; (四)时间要求; (五)验资收费; (六)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条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 计划、程序与记录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第十二条 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 第十三条 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减变动情况有关的事项。 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增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第十四条 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 (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证券公司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 (二)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实物出资的价值。 (三)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无形资产出资的价值。 (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五)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审验出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出资者以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五条 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第十六条 对于设立验资,如果出资者分次缴纳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全体出资者的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关注出资者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并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第四章 验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验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形成审验意见和出具验资报告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围段; (四)意见段; (五)说明段; (六)附件;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第二十三条 验资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二十五条 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第二十六条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第二十七条 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第二十八条 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 第二十九条 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第三十条 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 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三十二条 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一)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第三十四条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的验资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