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象山泰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7-04-21 访问次数: 浙财会〔2017〕15号
蔡陵水、吴丹芬: 你们报送的申请象山泰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象山泰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二、象山泰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三、象山泰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蔡陵水(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620780)、吴丹芬(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620788)。 四、象山泰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蔡陵水。 五、象山泰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2号汇金大厦4楼410室。 六、象山泰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