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经2022年5月23日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Ningbo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NBIC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建设,服务会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财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宁波市财政局党组。本会接受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拟订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管理本会会员,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管理规范,制定实施本会管理制度,开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宁波地区的考务管理工作;

     (四)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五)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六)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七)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往活动;

     (九)办理宁波市财政局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全市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为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在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入会的相关资料;

     (三)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

     (四)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明。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当然理事和选举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组成人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的1/3。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门(专业)委员会等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六)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批准本会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根据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当然常务理事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专业)委员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有重要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结果报宁波市财政局审查,经同意,向宁波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非营利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会计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宁波市财政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宁波市财政局审查,经同意在30日内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财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财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的组织机关为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联合党委(以下简称行业联合党委)。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行业联合党委的意见;本会发生变更、撤并或注销时,行业联合党委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行业联合党委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支持,保障党建经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党员负责人担任所在机构党组织书记,推行党组织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2022年8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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